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蔡雅红 王珏思 张婷婉旅客乘车时如果不慎遗失个人物品,除了向警察求助,还可以向承运人请求赔偿吗?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了一起乘客诉城铁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审理详情。
2024年7月18日,何某搭乘城际铁路公司的列车去往松山湖北站。到站下车后,何某突然发现自己携带的手机遗留在列车座位,遂立即通过站台值班工作人员联系列车长协助寻找。
后经列车长清查反馈,车内并未寻得手机。何某于当晚报警求助,派出所经侦查确认,何某的手机系被另一名乘客拾得,该乘客以何某不愿支付报酬为由拒绝归还手机。
何某认为城铁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及时帮助自己找到手机、未及时提供拾得人信息,致使手机下落不明,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承运人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个人也应对自身财产安全负责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官蔡雅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列车作为特定的公共空间,乘客流动性较大,旅客应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负有看管和保护义务。
本案中,城铁公司作为列车承运人,已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安全运送至目的地,旅客无法证明承运人在其随身携带手机丢失过程中有过错。
承运人在收到旅客求助信息后,其工作人员积极协助旅客寻找手机,已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故旅客提出由承运人负责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本案系承运人已尽到安全运输义务而不承担责任的典型案例。对于承运人来说,履行安全承运义务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协助义务;对于旅客自身来说,“请保管好随身物品”这句提醒也不是说说而已。
旅客不慎在列车上丢失物品,在获悉拾得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建议旅客向拾得人主张返还原物等权利。
本案依法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必要协助措施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助于引导旅客树牢“个人是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的价值理念,明晰安全保障责任边界、促进承运人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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